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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02执492号之一

蒋玉忠与张博,杨宝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玉忠;张博;杨宝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02执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蒋玉忠,男性,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杨宝琴,男性,汉族,1968年3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张博,男性,汉族,1968年6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蔣玉忠与杨宝琴、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64000元,支付诉讼费1310元.本案执行费86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注册、互联网金融(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等财产信息,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从被执行人张博名下扣划执行款25860元,扣缴执行费8 60元,剩余25000元发放申请人蒋玉忠。我院执行的另一执行案件(2018)陕0302执1805号案件,申请人李红莉与被执行人张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博名下工资分期支付所欠李红莉债务,现该协议正在履行当中。除此之外,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宝琴、张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询结果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其余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寇建军审  判  员    高建军审  判  员    杨建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航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