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3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商紫金,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执行人:黄韬,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山县。 申请执行人商紫金与被执行人黄韬其他民事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我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粤1971民初114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韬应向申请执行人商紫金支付劳务费1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韬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一部车辆以及财付通账户有存款。(二)依法委托被执行人黄韬所属辖区的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黄韬的财产情况,暂无财产信息反馈。(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财产线索,经调查核实,不属实。(四)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为粤S×××××的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贰年(即2019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8日),由于无法找到汽车,故暂不能进行处理。(五)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共1281.48元,并于2019年3月5日依法冻结上述存款,账户分别为[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冻结期限为一年(即2019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4日),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1231.48元划付给申请人商紫金。(六)申请执行人主张被执行人在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南城分公司有保证金,本院经过调查,深圳市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南城分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出具情况说明,黄韬尚拖欠部分由上述公司发包的工程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61600元)未支付,黄韬剩余未结算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尚不足以支付相关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31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黎浩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