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24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裴军民,男,汉族,1969年7月1日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钦宝,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鄢陵豪鑫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马坊乡胡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春喜申请执行人裴军民与被执行人鄢陵豪鑫木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裴军民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鄢陵豪鑫木材有限公司给付裴军民运费13349元、案件受理费134元。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6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鄢陵豪鑫木材有限公司名下名下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鄢陵豪鑫木材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鄢陵豪鑫木材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鄢陵豪鑫木材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鄢陵豪鑫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鄢陵豪鑫木材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鄢陵豪鑫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鄢陵豪鑫木材有限公司已不在其工商登记处办公。综上所述,本院将被执行人鄢陵豪鑫木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军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陈艳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