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刑更3416号 罪犯陈义强,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住贵州省思南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绍诸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义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8月27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5月31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认为,罪犯陈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义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三个表扬。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21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其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已相应予以扣减,扣减幅度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义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兵
审 判 员 俞永平
人民陪审员 曹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陈婕妤
书 记 员 吴宏丽 ?PAGE?? ?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