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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执2147号之一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纪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纪改;吴东标;广州凯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2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402916。

法定代表人:李川,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纪改,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吴东标,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执行人广州凯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1.3.5.7号广州市太平洋数码广场(B场)第二楼自编第G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68170460E。

法定代表人:荆纪改。 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荆纪改、吴东标、广州凯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20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荆纪改、吴东标、广州凯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64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13日的利息为196011.4元。之后的利息,按同期一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15.7895%后再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利率每年1月1日调整)、律师费4000元,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162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1203元。 执行过程中,经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东标名下位于增城区××路××房及被执行人吴东标名下牌号为粤J×××××的车辆,本院已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此外,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刘显联、刘英东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21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练宝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