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8执16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任永兵,男,1966年12月15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邹文学,男,1975年1月26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永兵与被执行人邹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8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邹文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向被执行人邹文学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限制高消费;3、于2018年11月22日、2019年3月23日分别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查询邹文学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4、于2019年5月14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产登记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帆
审判员 巴艳杰
审判员 田 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政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