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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23执129号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与谢晨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谢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23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窦义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娟,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谢晨,男,199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与谢晨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0623民初13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晨支付赔偿款65079.0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27元、执行费89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23民初1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小明

审判员  陈明荣

审判员  彭玉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湘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