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02执2680号

望朦、安徽巨成中皖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杨亚彬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望朦;安徽巨成中皖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杨亚彬;周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2680号

申请执行人:望朦,女,汉族,1990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安徽巨成中皖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09521729-5。

法定代表人:杨亚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亚彬,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执行人:周月,女,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 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5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巨成中皖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杨亚彬、周月至今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巨成中皖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杨亚彬、周月的银行存款581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万斌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 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