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23执恢5号申请人周晶晶,女,汉族,1991年5月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张远超,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住宁陵县。申请人周晶晶申请执行张远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423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张远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周晶晶欠款13000元。如被告张远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有被告张远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时申报财产,本院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于2019年06月20日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对(2017)豫1423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1423民初62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峰
审判员 吕新杰
审判员 张光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家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