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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91执14号之二

李伟与陈爱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伟;陈爱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91执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陈爱忠,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关于李伟与陈爱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还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双方现已达成履行期限较长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691执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周冬林

审判员  陈 冲

审判员  沈征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 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