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91执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陈爱忠,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关于李伟与陈爱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还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双方现已达成履行期限较长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691执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周冬林
审判员 陈 冲
审判员 沈征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 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