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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恢585号

郭礼雄、林凤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3-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郭礼雄;林凤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3执恢585号

申请执行人:郭礼雄,男,194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林凤安,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申请执行人郭礼雄与被执行人林凤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荔法民一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一、林凤安尚欠郭礼雄110000元;

二、法院以110000元为限冻结郭礼雄名下退休金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810329200165884并定期扣划直至110000元扣划完毕为止,除保留每个月1500元的基本生活费发放给林凤安外,其他款项发放给郭礼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灵芝 二〇一九年××月××日

书记员  刘筱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