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802民初1558号
原告:思茅区南屏镇南岛河村委会麻栗坪村民小组。住所地:思茅区南屏镇南岛河村。
主要
负责人:李建,男,汉族,1979年1月31日出生,务农,思茅区南屏镇南岛河村委会麻栗坪村民小组组长,住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鹤松,云南泰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生,男,1978年4月1日出生,务农,住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思茅区南屏镇南岛河村委会麻栗坪村民小组与被告唐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思茅区南屏镇南岛河村委会麻栗坪村民小组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行为属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思茅区南屏镇南岛河村委会麻栗坪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思茅区南屏镇南岛河村委会麻栗坪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黄海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郭驌
书记员尹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