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21民初82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石广路**。
负责人:周晴,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莎,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文干林,男,1958年5月13日生,汉族,株洲市渌口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与被告文干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黄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姣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