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陈书彦,男,汉族,1962年9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邹建平,男,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申请执行人陈书彦与被执行人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1303民初79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欠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6月1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诉讼法9933元、保全费5000元。2、被执行人邹建平于2019年6月26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0年1月22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全部利息、费用等。3、若被执行人邹建平未按上述时间及数额还款、申请执行人陈书彦可随时申请法院按原判决确定的数额恢复执行。并承担法律责任,自愿接受法律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豫1303执29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猛
审判员 范 鑫
审判员 马俊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元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