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2686号
原告:广西柒零肆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滨河路**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综合楼南宁广告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517414F。
法定代表人:潘建鹏,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婉玲,广西柒零肆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蔡永贤,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原告广西柒零肆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永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即2019年2月22日前)预交诉讼费。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原告广西柒零肆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柒零肆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蒋亚鹏
人民陪审员 班日强
人民陪审员 韦志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虹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