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6793号 原 告 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北街**。
法定代表人:刘铁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彦,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婷婷,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告 田玉峰 案 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玉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红展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依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