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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7828号

杨新与深圳市皕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6-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新;深圳市皕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嘉联天恒投资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7828号原告杨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阳贻峰,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思龙,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皕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木棉湾社区大芬艺术大厦。法定代表人徐翠玉。委托代理人朱兰,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宇敏,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嘉联天恒投资合伙企业,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与南湖路交回处北侧深华商业大厦办公2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438353T。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晟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宋良)。委托代理人王宁,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新与被告深圳市皕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嘉联天恒投资合伙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诉请:1、被告向第三人支付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17471元。本院予以受理,但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第三人深圳嘉联天恒投资合伙企业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