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7828号原告杨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阳贻峰,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思龙,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皕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木棉湾社区大芬艺术大厦。法定代表人徐翠玉。委托代理人朱兰,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宇敏,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嘉联天恒投资合伙企业,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与南湖路交回处北侧深华商业大厦办公2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438353T。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晟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宋良)。委托代理人王宁,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新与被告深圳市皕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嘉联天恒投资合伙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诉请:1、被告向第三人支付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17471元。本院予以受理,但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第三人深圳嘉联天恒投资合伙企业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