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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24执397号

许建辉与吴鹏、焦美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建辉;吴鹏;焦美如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624执397号申请执行人许建辉,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吴鹏,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焦美如,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许建辉与被执行人吴鹏、焦美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24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鹏、焦美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建辉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吴鹏、焦美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焦美如名下的微信账户有余额3560元,银行账户有余额480.1元,本院已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并将款项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吴鹏名下的银行账户分别有余额2835元、16728元,本院已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并将款项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主动履行3000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吴鹏、焦美如名下无工商、车辆、证券、其他财产权益。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吴鹏、焦美如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公积金管理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吴鹏、焦美如无职工公积金信息。

五、通过电话联系、走访了解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进行了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吴鹏、焦美如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拟终本前,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发起最高院总对总查控,未发现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53603.1元,扣除执行费650元,兑付申请执行人52953.1元,尚有7000元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采取强制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湘0624执3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吴鹏、焦美如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许建辉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春

审判员  陆梦蛟

审判员  喻建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