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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6民初3075号

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惠商丰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市惠商丰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6民初3075号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金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华贞,女,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住河南省扶沟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惠商丰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镇刘店村信和国际农产品展销配送中心第******。法定代表人张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平,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惠商丰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事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2.50元,由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国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璧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