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9027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延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芸,女,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章贵金,董事长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淑香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蒋金瑜书   记  员      宗世艳 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