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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3执322号

张玉民、南阳市华宝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玉民;南阳市华宝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河南省惠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3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南阳市华宝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得兴,任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河南省惠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21855437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西路612号

法定代表人:尹得兴,任总经理职务。申请执行人张玉民与南阳市华宝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河南省惠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玉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46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南阳市华宝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玉民支付房屋租金16843元,并自2015年6月1日起按照月租金的1‰按日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7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河南省惠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阳市华宝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河南省惠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催告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本院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市华宝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河南省惠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财付通、余额宝、证券、理财产品及车辆。

二、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经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市华宝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河南省惠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产权记录。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阳市华宝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河南省惠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南阳市华宝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河南省惠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民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和申请人张玉民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张玉民于当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46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

审判员  徐启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