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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民初3750号

李现敏与张晓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现敏;张晓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民初3750号

原告:李现敏,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张晓博,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原告李现敏与被告张晓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现敏以与被告张晓博私下协商为由,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现敏撤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李现敏负担。

审判员  冯凌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宇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