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民初3750号
原告:李现敏,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张晓博,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原告李现敏与被告张晓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现敏以与被告张晓博私下协商为由,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现敏撤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李现敏负担。
审判员 冯凌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宇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