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琼9001民初356号
原告:海口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五指山营业部,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沿河南路福德莱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李书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如,海南省五指山市为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南亿众仁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月川街三亚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宿舍楼**第**附近。
法定代表人:纪万里。
被告: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五指山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南圣镇毛运仓库**。
法定代表人:曲天超。
被告:海南强远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回新社区居委会回新一小组李少武自建房附近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鹏。
第三人:孙立丽,女,成年,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海口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五指山营业部与被告海南亿众仁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五指山分公司、被告海南强远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孙立丽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海口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五指山营业部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五指山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823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911.5元,由原告海口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五指山营业部负担。
审判长 梁艺兰
审判员 帅 英
审判员 万 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健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