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24执477号之三

庐江县惠全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雷林山、吴先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7-05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庐江县惠全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雷林山;吴先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执4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惠全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柯坦镇陈埠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7851944X9。

法定代表人:江登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雷林山,男,1981年12月10曰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执行人:吴先长,男,1977年6月23曰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4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雷林山、吴先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林山、吴先长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林山、吴先长至今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雷林山、吴先长在庐江县××镇××享有未领取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雷林山、吴先长在庐江县××镇××享有的工程款收入77666元,庐江县××镇××在应付工程款金额范围内停止向被执行人雷林山、吴先长支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童中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