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9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进军,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中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中路**神汉商业广场**(组织机构代码号:399327805)。
法定代表人:石昌威。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4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8)湘01民终301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湘010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进军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执行。2019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中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24日、2019年5月2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收益类保险等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中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于2019年5月24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中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湖南中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湖南中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昌威及实际控制人隆吉慧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4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569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569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荆 钊
审 判 员 李 武
审 判 员 蒋 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杜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