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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6执恢16号

汪建华与邹成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建华;邹成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926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汪建华,男,汉族,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邹成江,男,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汪建华与被执行人邹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6民初27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邹成江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申请费36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邹成江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20000元并就下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邹成江于2019年7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下余欠款本金130000元;

二、由被执行人邹成江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926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纯炳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 锐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