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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腾执字第408号

杨艳梅、朱洪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艳梅;朱洪章;欧四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腾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杨艳梅,女,1988年4月生,汉族,住腾冲县。申请执行人朱洪章,男,1978年5月生,汉族,住腾冲县。被执行人欧四才,男,白族,1987年2月生,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马登镇塔登村江洞村**,现住腾冲县。申请执行人杨艳梅、朱洪章与被执行人欧四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一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欧四才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杨艳梅、朱洪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3000元,受偿5000元,未受偿8000元。因被执人暂无偿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腾冲县人民法院(2014)腾执字第4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杨 龙

审判员 李锦生

审判员 屈永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月

书记员 胡光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