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305刑初23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洪春,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安岳县(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2019年2月2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史亮、高振洋,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诉刑诉(2019)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洪春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5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小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洪春及其辩护人史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0日至6月30日,被告人黄洪春通过淘宝网,分别从“时尚鞋都68”、“合众钢管厂”、“幸福的女人瞄户外3”三家商铺花费758元,购买了“南山制造”JD327B射钉枪、枪托、限位销、24孔固定器、枪管、光学瞄准镜等,后将前述配件组装成改装射钉枪进行试射。2019年2月23日民警在被告人黄洪春位于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护建镇双庙村5组的住处将该枪支和配件查获,对其购买的射钉枪、枪管、枪管螺丝固定器、瞄准镜、枪弹六十三颗进行扣押。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改装射钉枪经检验认定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洪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黄洪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洪春系从淘宝网购买枪支、配件,在店主所发的视频中进行组装,并非制造,应当以买卖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黄洪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较小,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洪春通过淘宝网,于2017年2月10日在“合众钢管厂”花费120元购买一根70cm的钢管作为枪管;2017年3月20日在“幸福的女人瞄户外3”花费99元购买一个光学瞄准器;2017年6月30日在“时尚鞋都68”花费539元购买“南山制造”JD327B射钉枪、枪托、限位销、24孔固定器,共花费758元。黄洪春收到射钉枪及枪支配件后,通过微信联系卖家,根据卖家的指示组装成枪支一支,并在山上及其住处多次试射成功三十七发。 2019年2月23日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民警在黄洪春位于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护建镇双庙村5组的住处查获其购买的“JD327B”改装射钉枪一支、70cm长枪管一支、黑色24孔枪管螺丝固定器一个、黑色瞄准镜一个、枪弹63发。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另查明,2019年2月23日,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民警在重庆市巴南区龙湖春天项目工地将被告人黄洪春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2019)被告人黄洪春供述:2017年2月10日,我在一家名叫“合众钢管”的店铺花费120元购买了一根70cm钢管作为枪管,支付宝交易记录显示商家的名称叫做“yahto2323”,这是第一次购买的部件。2017年3月20日,我在一家名叫“幸福的女人瞄户外3”的店铺花费99元购买一个光学瞄准器,支付宝交易记录显示商家的名称叫做“幸福的女人瞄户外3”,2017年6月30日,我在一家名叫“时尚鞋都68”的店铺花费539元购买了一个射钉枪、一个枪托、一个限位销、一个24孔固定器支付宝交易记录显示商家的名称叫做“时尚鞋都68”。我购买枪支的时候问商家怎么组装、射程多少、威力多大,他回复我说射程有二十多米,然后给我发了一个视频,视频里面是他用改装的射钉枪打枪的视频,我通过微信和卖家联系,射钉枪刚发回来我发现枪打不响,卖家说枪的部件没有发回来完,后来全发回来后我自己慢慢组装好了。我拿着枪在安岳县护建镇双庙村5组的家附近的山上开过枪,还在安岳县万寿村7组租住的房子附近打过空包弹,我打了三十七发,打过斑鸠、老鼠、山鸡,现在还剩六十三发子弹。 2、证人林某证言:我有两个电话,158××××5442是用我的名字开的户,我的微信号也是这个手机号码,微信名称叫“疯子”,另一个133××××3106是用我哥林时长的名字开的户。2013年我在淘宝网上开网店卖鞋,网店名字“时尚鞋都68”,店主是我哥哥林时长。2016年9月份,我把这个网店改成“大众顺达”,和郑余一起开始卖射钉器,2017年4月份我又开了一个网店名叫“南山紧固器材”,店主是我本人,也和郑余一起卖射钉器。买家在淘宝网上找到我的店铺,店铺上有个图片写着“技术服务部,微信号×××”。买家加我微信后,会问我有没有射钉器可以组装成枪的,我就给买家发张组装好的成品图片,然后谈价格,谈好后就到店铺下单付款,然后发货。买家收到货后会微信联系我,我给买家发组装枪的图片和视频,买家也会和我视频聊天问我能不能提高枪的威力和精度。我们卖的改装枪支有射钉器、枪管、消音器、枪托、限位销手柄(扳机前面的把握)、24孔免压头(装在射钉器前面固定枪管用)、瞄准镜、射钉弹。改装枪使用是把射钉弹装到射钉器里,把钢珠从枪管前面装到枪管里,通过射钉弹爆炸推动射钉器内的活塞杆把钢珠射出去,10米至20米距离能打穿2-3毫米厚的钢板。射钉器主要是从四川宜宾一家发货,我们是QQ联系,对方的QQ我备注为阿里射钉器代发,我手机存有电话为南山射钉器电话,他家有时候没货我会从另外三家发货,这三家是我临时从网上搜索的,不知道对方信息;枪管只有一个卖家,我们通过微信联系,三个发货地址一个是四川、一个是山东、一个是河南;瞄准镜和消音器是浙江义乌,我们通过微信联系,枪托是浙江乐清,通过微信联系。射钉器是在阿里巴巴上找的,其他的是我在微信上搜索的,我没有在网店介绍过组装打钢珠枪支,购买人在我网店问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就给买家一个我的微信号,和买家在微信上聊,并给他们发组装打钢珠枪支的视频,教他们怎样组装。我每支枪通常以1500元或1600元出售,我从中间挣500元,我是中间人,我介绍别人给买家发货,我只从中间抽钱。我介绍卖组装会打钢珠的枪支大概有100支左右,他们用支付宝给我打款,我的支付宝号有两个,一个是158××××5442,另一个是我哥的手机号189××××3597。我从2017年6月份开始卖,除了新疆、西藏、青海、宁夏、内蒙古、海南没有卖,其他全国各地都卖的有。卖的射钉器上有“南山制造”四个字,还有个二维码,有个237B。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民警于2019年2月23日对黄洪春位于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护建镇双庙村5组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了“JD327B”射钉枪一支、70cm枪管一支、黑色24孔枪管螺丝固定器一个、黑色瞄准镜一个、金色枪弹63发。 4、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洛)公(物)鉴(痕)字[2019]27号枪支、弹药鉴定书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2019年2月23日,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民警在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护建镇双庙村5组搜出的1支疑似枪,经检验认定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鉴定意见通知书于2019年3月14日送达黄洪春。 5、查获的枪支、枪弹等物品的物证照片,被告人黄洪春手机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洪春通过网络非法购买射钉枪及枪支配件,组装后试射成功,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其行为更符合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特质,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处罚。黄洪春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洪春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JD327B”射钉枪一支、70cm枪管一支、黑色24孔枪管螺丝固定器一个、黑色瞄准镜一个、金色枪弹63发,以上物品(未随案移交)由该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得圆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胡翠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