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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81执423号

刘皓申请沅江市德芳疼痛专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皓;沅江市德芳疼痛专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981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刘皓,男 被执行人沅江市德芳疼痛专科医院,住所地沅江市**新城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熊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皓与被执行人沅江市德芳疼痛专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81民初20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皓与被执行人沅江市德芳疼痛专科医院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暂先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沅江市人民法院(2019)湘0981执4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华

审判员  金国红

审判员  周普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