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182执恢30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院28号楼3层3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平。
被执行人:弓艳,女,198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82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配合我院到房管中心将与弓艳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Y13001510350、预告登记号:荥房预字第××号)解除登记。故(2016)豫0182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审判员 牛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