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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执恢303号

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182执恢30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院28号楼3层3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平。

被执行人:弓艳,女,198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82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配合我院到房管中心将与弓艳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Y13001510350、预告登记号:荥房预字第××号)解除登记。故(2016)豫0182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审判员  牛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