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23民初955号
原告:陈某,住甘谷县。
被告:杨某,住甘谷县。 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陈某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汪国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亚斌
书 记 员 杨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