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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23民初955号

陈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23民初955号

原告:陈某,住甘谷县。

被告:杨某,住甘谷县。 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陈某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汪国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亚斌

书 记 员 杨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