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1280号
原告:时香龙,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舰,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炎岭,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权,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小折,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新场镇笋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香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时香龙与被告周炎岭、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时香龙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香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香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时香龙负担。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凌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