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刑初195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坚,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33××××××××××××51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泸溪县×××××××,2011年9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1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坚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铮出庭支持公诉,唐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唐坚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钟边铁村水头五巷4号一出租屋外,见出租屋内无人之机,伸手将被害人周某蓉放在洗手间窗台上的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价值6402元)盗走。唐坚于2019年3月19日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唐坚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唐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坚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唐坚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唐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丛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冰冰
书 记 员 钟婉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