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9006民初1890号

邓尾英与田传杰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退伙纠纷
当事人
邓尾英;田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006民初1890号

原告:邓尾英,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涛,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田传杰,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

原告邓尾英与被告田传杰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邓尾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退股金及利息共计44000元,其中含本金40000元、利息4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上海秋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出资10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将100000元出资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原告。后因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原告要求退股。原、被告通过协商,于2017年6月17日签订了一份退股协议书,约定除去公司成立以来亏损金额中原告承担的30000元,被告田传杰退还原告出资款7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退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写明被告欠原告40000元,并约定在2017年10月10日全部还清。后因被告未偿还原告欠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依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能依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且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向被告公告送达的相关依据,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尾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新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庞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