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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3执恢355号

李来胜、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来胜;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佳惠机具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03执恢355号申请执行人李来胜,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王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建超,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佳惠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41号3号楼4单元102户。法定代表人史金良,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来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解决,申请人李来胜自愿撤回对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纪玉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毛德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