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6588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何 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振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