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4355号
原告: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平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375016539XJ。
法定代表人:喻丹,系该大队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荣,系该大队职工。
被告: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松子坎巷
法定代表人:李泽友,系该所主要负责人。
被告:刘小侠,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瑶瑶,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诉被告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小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9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担。
审判员 税新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妹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