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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民初4355号

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与刘小侠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刘小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4355号

原告: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平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375016539XJ。

法定代表人:喻丹,系该大队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荣,系该大队职工。

被告: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松子坎巷

法定代表人:李泽友,系该所主要负责人。

被告:刘小侠,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瑶瑶,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诉被告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小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9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绥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担。

审判员  税新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妹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