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81民初2094号
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横水村。
负责人:宋**,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国,该社职工。
被告:任子安,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郭庆良,男,1982年1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任松海,男,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郭永红,男,198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诉被告任子安、郭庆良、任松海、郭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松海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撤回对被告任松海起诉。
审 判 长 方瑞红
人民陪审员 牛建生
人民陪审员 程茹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关俊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