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1986号
原告:刘谋秉,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锋,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派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黄埠镇龟山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庄志坚。
被告:庄志坚,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原告刘谋秉与被告惠东县派坚鞋业有限公司、庄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刘谋秉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谋秉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谋秉撤诉。案件受理费383元,由原告刘谋秉负担。
审判员 练新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吴明华
书记员黄文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