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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23民初1986号

刘谋秉与惠东县派坚鞋业有限公司、庄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谋秉;惠东县派坚鞋业有限公司;庄志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1986号

原告:刘谋秉,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锋,广东格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派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黄埠镇龟山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庄志坚。

被告:庄志坚,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原告刘谋秉与被告惠东县派坚鞋业有限公司、庄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刘谋秉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谋秉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谋秉撤诉。案件受理费383元,由原告刘谋秉负担。

审判员  练新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吴明华

书记员黄文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