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82民初11815号
原告:泉州市雷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888号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3幢B栋1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51363590G。
法定代表人:丁焕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贻启、曹君莹,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灿辉,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陈彬婷,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意,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灿伟,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陈玉仁,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飞,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市雷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速公司)与被告陈灿辉、陈彬婷、陈灿伟、陈玉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本案应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案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雷诉公司的诉求超过了本案的管辖范围,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6)闽0582民初12250号民事裁定,裁定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处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不宜定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不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依法不属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闽05民初18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6)闽0582民初12250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重新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雷速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贻启、被告陈灿辉、陈彬婷的诉讼代理人陈清意、被告陈灿伟、陈玉仁的诉讼代理人黄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灿辉、陈彬婷、陈灿伟、陈玉仁立即支付货款2719685.9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庭审过程中,雷速公司减少诉讼请求为:判令陈灿辉、陈彬婷、陈灿伟、陈玉仁支付货款2256341.14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陈灿辉、陈彬婷、陈灿伟、陈玉仁因共同经营需要向雷速公司购买鞋子,截止2016年5月31日尚欠货款2719685.94元。2016年6月25日陈灿辉、陈彬婷与雷速公司签订备忘录一份,雷速公司对备忘录第三条已归还欠款金额373344.8元予以确认并同意扣除货款数额,2016年6月25日后陈灿辉共付款90000元,现陈灿辉、陈彬婷、陈灿伟、陈玉仁尚欠雷速公司货款2256341.14元及相应利息。 陈灿辉、陈彬婷共同辩称,陈灿伟、陈玉仁拖欠晋江百年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强公司)货款2346341.14元,百年公司在本院有大量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将债权转让给雷速公司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转让行为无效,雷速公司无权向陈灿辉、陈彬婷主张权利;2016年7月8日及8月20日,陈灿辉代陈灿伟、陈玉仁共偿付雷速公司90000元,雷速公司并非实际债权人,应当退还90000元给陈灿辉,若
本院认为不应返还的话,90000元应抵扣货款。 陈灿伟辩称,其系青岛莱仕奥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代表公司与百年强公司签订经销协议,在山东青岛市经营百年强公司的雷速户外品牌系列产品,其与雷速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不存在经营雷速公司雷速品牌而拖欠其债务的情形,雷速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陈玉仁辩称,其未参与到陈灿伟的日常经营,对本案债务不知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1.陈灿伟、陈玉仁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单、2014年经销协议、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单、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私营企业信息查询结果、视频等证据,体现的相应主体为百年强公司、青岛莱仕奥商贸有限公司、陈灿伟,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未能确定,对陈灿辉、陈彬婷、陈灿伟、陈玉仁主张本案的债权人系百年强公司,不予采信; 2.对陈灿辉、陈彬婷提供的产品经销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因陈灿辉、陈彬婷在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此张身份证只限与泉州雷速签订相关协议使用”,该备注并未特别指明该身份证只用于签署产品经销合同使用,对陈灿辉、陈彬婷主张向雷速公司提交复印件系为了签订产品经销合同,不予支持; 3.陈灿伟对对账单(2015年元月)签字确认,虽然该对账单存在裁剪,但结合上述第一点论述对该对账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实陈灿伟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结欠雷速公司货款3372083.17元; 4.陈玉仁、陈灿辉在对账单(2015年11月)签字捺印确认,对该对账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第一点论述,证实陈玉仁、陈灿辉确认截止2015年11月30日尚欠雷速公司货款2346146.25元; 5.雷速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商标注册证、品牌授权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物流单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未能确定; 6.虽然雷速公司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才在备忘录的下方甲方处加盖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备忘录的上方明确甲方为“泉州市雷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雷速公司自行加盖合同专用章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主体的确定,对备忘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陈灿辉、陈彬婷出具备忘录,自愿承担陈玉仁、陈灿伟所欠雷速公司全部债务的偿还责任,因陈灿辉、陈彬婷与雷速公司未约定免除陈灿伟、陈玉仁偿还本案债务的义务,据此认定陈灿辉、陈彬婷自愿加入本案债务,结合庭审中陈灿辉、陈彬婷、陈灿伟、陈玉仁确认尚欠货款2256341.14元,证实陈灿辉、陈彬婷、陈灿伟、陈玉仁现尚欠雷速公司货款2256341.14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陈灿伟、陈玉仁向雷速公司鞋子购买布料,陈灿辉、陈彬婷自愿加入本案债务,陈灿辉、陈彬婷、陈灿伟、陈玉仁现尚拖欠货款2256341.14元。 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雷速公司与陈灿辉、陈彬婷、陈灿伟、陈玉仁的买卖合同,可认定有效。陈灿辉、陈彬婷、陈灿伟、陈玉仁尚欠雷速公司货款2256341.14元,应当偿还,对雷速公司的诉求予以支持。由于陈灿辉、陈彬婷、陈灿伟、陈玉仁未在雷速公司起诉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货款,应承担由此给雷速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雷速公司请求自起诉之日(2016年1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判决如下: 被告陈灿辉、陈彬婷、陈灿伟、陈玉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雷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货款2256341.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50元,被告陈灿辉、陈彬婷、陈灿伟、陈玉仁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施经营
审判员 吴小妹
审判员 戴晓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鑫鑫 附件:本判决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履行期间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8- -7-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