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168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栗耀黎,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
申请执行人:李月娥,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
被执行人:栗干,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毕叶,女,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栗耀黎、李月娥与栗干、毕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毕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栗干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毕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62×××8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文波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冯华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豪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