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722执1683号之四

栗耀黎、李月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栗耀黎;李月娥;栗干;毕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168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栗耀黎,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

申请执行人:李月娥,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

被执行人:栗干,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毕叶,女,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栗耀黎、李月娥与栗干、毕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毕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栗干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毕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62×××8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文波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冯华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豪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