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1021执283号

寇福俊与蒙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寇福俊;蒙红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1021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寇福俊,男,生于1966年7月28日,住洛南县。

被执行人:蒙红伟,男,生于1968年6月18日,住陕西省澄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福俊与被执行人蒙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洛南县人民法院2019年3月8日作出的(2019)陕1021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蒙红伟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寇福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蒙红伟赔偿471970.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961元,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蒙红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980元。由于被执行人蒙红伟正在服刑,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蒙红伟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消费。并对申请执行人寇福俊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文平

审判员 韩正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莲 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