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5353号
原告: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芙蓉南路**。
负责人:倪阳宇。
被告:吴新平,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吴新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新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益阳福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章富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龙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