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82民初479-2号
原告:刘汉强,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谷松,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系原告的刘汉强父亲。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龙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梅川镇回龙村(汤书品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50025484A。
法定代表人:周志坤,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保,男,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志坤,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周志勇,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原告刘汉强诉被告湖北龙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周志坤、周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刘汉强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汉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计863元,保全费420元,共计1283元,由原告刘汉强负担。
审 判 长 胡志刚
审 判 员 游 军
人民陪审员 张新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定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