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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82民初479-2号

刘汉强与湖北龙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周志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汉强;湖北龙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周志坤;周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82民初479-2号

原告:刘汉强,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谷松,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系原告的刘汉强父亲。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龙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梅川镇回龙村(汤书品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50025484A。

法定代表人:周志坤,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保,男,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志坤,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周志勇,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原告刘汉强诉被告湖北龙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周志坤、周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刘汉强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汉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计863元,保全费420元,共计1283元,由原告刘汉强负担。

审 判 长  胡志刚

审 判 员  游 军

人民陪审员  张新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定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