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722执1780号之一

常某甲、段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某甲;段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17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某甲,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段某乙,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常某甲与段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段某乙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段某乙在中国银行259839594267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9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文波

审判员  冯华彬

审判员  曹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豪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