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17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某甲,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段某乙,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常某甲与段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段某乙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段某乙在中国银行259839594267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9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文波
审判员 冯华彬
审判员 曹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豪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