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刑更3396号 罪犯侯连发,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杭余刑初字第1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连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侯连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4)浙杭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2月20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5月31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认为,罪犯侯连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连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四个表扬,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系因强奸、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罚金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侯连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累犯,系因强奸、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综合其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据此已给予相应扣减,扣减幅度基本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连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兵
审 判 员 俞永平
人民陪审员 曹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戚剑颖
书 记 员 吴宏丽 ?PAGE?? ?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