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2718号
原告:陶乐芹,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陶红顺,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陶乐芹与被告陶红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陶乐芹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乐芹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乐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陶乐芹负担。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靳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