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92民初2718号

陶乐芹与陶红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乐芹;陶红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2718号

原告:陶乐芹,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陶红顺,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陶乐芹与被告陶红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陶乐芹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乐芹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乐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陶乐芹负担。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靳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