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吕颖新,男,1969年4月29日生,住浉河区。被执行人李相东,男,1969年1月12日生,住浉河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豫1502民初4241号法律文书,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告知纳入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孙良军
审判员 杨丽华
审判员 万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黄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