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继宪,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康朋姣,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新市。本院在执行张继宪申请执行康朋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康朋姣有位于巩义市新兴路与桐本路交叉口开普东二区住宅楼(开普新苑)C座1802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康朋姣所有的位于巩义市新兴路与桐本路交叉口开普东二区住宅楼(开普新苑)C座1802号房产一套。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康朋姣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猛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