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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1354号

黄爱华、王俊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爱华;王俊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黄爱华,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俊伟,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黄爱华申请执行王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8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爱华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月16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2月2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9年6月13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询无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19年6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王俊伟的下落,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王俊伟的下落;

五、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黄爱华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除上述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与2019年5月28日进行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北斗星牌(车牌号:豫A×××**)车辆一辆、蒙迪欧牌(车牌号:豫A×××**)车辆一辆、凯迪拉克牌(车牌号:豫A×××**)车辆一辆,共三辆车,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查封;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车辆外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除上述车辆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俊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松鹤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天乐 来源:百度搜索“”